韦德体育- 韦德体育官方网站- APP注意!国旗国徽不能用于商业广告这些都属于变相使用的违法情形!
栏目:韦德体育 发布时间:202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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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正值十一国庆节,与此相关的违法违规现象又冒出来了,诸位广告人可得再好好读读《广告法》等规定了!

  国旗国徽国歌不得用于商业广告,这一规定应该已经宣传了数十年了!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布《广告管理条例》之日起,就明确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1994年《广告法》与现如今的《广告法》都旗帜鲜明地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尽管市场监管机关每年都有大量的《广告法》宣传活动、广告违法案例曝光警示,甚至组织开办市场经营人员的《广告法》培训,但真正了解、掌握《广告法》规定的市场经营人员还是有限了,几乎每个节假日都会或多或少地出现违反《广告法》规定使用国旗的商业广告行为,上述这一场景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除了《广告法》明确禁止于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徽国旗国歌、军徽军旗军歌外,《中国党徽党旗条例》也明确规定“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二)私人活动;(三)私人场所、个人网络空间的标识物;(四)个人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情形和环境。” 社会各界也应当予以尊重、遵守,否则,也会转化成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此外,《国徽法》规定“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 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二) 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 私人庆吊活动;(四) 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国旗法》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国歌法》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中国人民内务条令》规定“禁止将军旗及其旗面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旗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和场合奏唱:(一)丧事活动;(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三)商业活动;(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和场合。”

  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经营人员,应当了解并掌握上述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并在商业活动及商业广告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杜绝这方面的违法行为出现。像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党徽党旗、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违法广告,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幅度应该不轻了,并且《国徽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国旗法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因此,如果系故意在商场商店等公共场所以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旗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也会被课处行政拘留。

  所以,市场经营人员千万要重视哦!违法的后果,不仅是可能被罚款,还可能是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哦!

  一、违禁使用党徽。下图系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党徽,构成违法。本则房地产广告不仅出现企业名称,还出现了所开发的商品房信息与联系地址、电话、二维码等,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商业广告认定,本则不仅违禁使用了党徽,还违禁使用了国旗(图片过长,国旗部分无法显示)。单独使用党旗、党徽的商业广告,通常按照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认定。

  下图因为出现了商品名称及商品图片,不属于公益广告范畴,商业广告使用党徽,构成违法。

  二、违禁使用国旗。下图虽然将国旗与商业广告分别悬挂,但商业广告中含有国旗五星排列主体图案,属于在广告中变相使用国旗的违法行为。

  三、违禁使用国旗和国徽。下附二则图片系同一网页上的二个画面截图,分别使用了国旗与国徽的图案,构成违法。

  四、非商业广告违禁。下附二图中的国旗上印着“少年强则国强”等字样,落款为“哪吒汽车赠”。“少年强则国强”等宣传文字属于公益性的宣传,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本则图片的国旗上“哪吒汽车”为企业商标,又是在企业捐助小学时使用,整体属于公益宣传范畴。但公益宣传也得守法依法,企业在国旗上涂画宣传文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五、违禁使用军徽。下附图片,虽然主体文字为“热血铸军魂 扬我中国威”等八一建军节宣传内容,但由于画面中不仅出现企业名称,还出现了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视为商业广告,因此在广告中使用军徽标志就构成违法了。

  下图广告中不仅使用了军徽,也使用了军旗,以及身着军服的军人形象。由于《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下图广告不仅触犯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在广告中违禁使用军旗、军徽的违法行为,而且因为使用身着军服的军人形象,又触犯《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进而又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违禁使用军服从事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

  六、违禁使用红军军旗。下附图片中的堆头广告中使用了红军模特、中国工农红军军旗及国旗的主要图案——五颗星排列。中国工农红军是中国人民的前身。《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这里的“军服”虽然仅指中国人民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即2007式军服,但禁止使用的还有“中国人民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按照国防部网站上刊登的有关军服管理机构的解答,“中国人民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包含“解放前,有红军时期的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的军服。”

  《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这项条文中,“国旗、国歌、国徽”与“军旗、军歌、军徽”之间是逗号隔开的,这表明“国旗、国歌、国徽”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则不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军旗、军歌、军徽了,一是我们的军队的全称是中国人民,1945年8月15日,八路军山东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罗荣桓等提出部队番号改称“人民”,山东军区机关称山东总部;1946年,解放战争爆发,解放区各部队由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民主联军等陆续改称人民。二是《军服管理条例》保护的 “中国人民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就包含了红军军服,八路军、新四军军服,解放战争时期军服,“军旗、军歌、军徽”的保护范围更需要溯源到中国人民建军以来的各个时代了。

  这则堆头广告显然触犯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及《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了。

  七、违禁使用中国地图。下附二则广告中都使用了中国地图,且这二个广告中所使用都不是标准的中国地图,都缺少了南海诸岛等。“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地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图上不得表示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内容。无论把台湾标注为一个国家还是中印边界标注错误,显然都是不能容忍的,都是对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损害。商业广告中使用不规范、错误的地图,触犯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规定。

  八、违法使用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2019年6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下图)并明确要求,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并发布公告。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下图广告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广告中使用的虽然仅是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图形部分,但已经构成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近似的图形了,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即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为带有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的商品照片,如果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许可,也构成违犯《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了。

  下图虽然也出现了与国庆70周年活动标识相近似的图案,但从本则广告画面信息看,仅出现某某银楼的企业名称,并无商品及联系方式信息,依据《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这个广告宣传应当属于公益宣传范畴,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许可使用范围有: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下图的广告宣传载体应当属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公益广告、招贴画的范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的允许使用的范围之列。

  下图“闪耀70周年 与众不同的‘你’”的宣传横幅,虽然悬挂于商业场所之中,但并无企业名称、商标标识,更无商品信息,应该不是商业广告。

  九、宣传发布方式不当。下图商家制作的国庆促销活动的营销宣传广告,上有“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喜迎10.1”及北京图案等,北京图案上还可以清楚辨别出的画像。铺设在地上让来往人流任意踩踏,这样的广告发布,显然已经严重损害国庆70周年庆祝活动的严肃、庄重氛围,伤害社会公众的爱国情怀,严重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了,构成触犯《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行为了。

  十、使用不规范的“建国70周年”表述。“建国”有两层意思:“建立国家”和“建设国家”。“建立国家”就是世界上之前没有这个国家,后来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成立的新国家。如1776年7月4日《独立宣言》发布,正式宣布建立美国。而从“建立国家”这层意思来讲,中国建国已有4000多年历史。

  “建设国家”是指已存在的国家,在本国的方针政策下的国家建设行为,如,勤俭建国。以前的新闻、公文表述中,“建国”一词也曾多次出现。比如,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近几年,我们国家对相关的表述越来越规范、清晰。例如,中国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章程》,就有3处将“建国”修改为“新中国成立”。